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通知 (云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云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確保安全生產,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崗位員工,覆蓋本單位所有層級、各類崗位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八)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分管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二)組織分管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分管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有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從生產、設備、技術、經營、資產、財務、人事等方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四)組織落實分管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對分管領域的安全風險進行管控,并監督問題隱患的整改落實;
(五)組織落實分管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急救援演練,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應急救援,做好傷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八條 鼓勵支持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對職責或者授權范圍內的事項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監督責任,但不替代主要負責人、其他業務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與自身規模、風險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足夠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八)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九)督促設施、設備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進行安全檢測、檢驗、檢查;
(十)督促從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及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職能機構及其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業務范圍內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并如實記錄;
(四)組織或者參與業務范圍內的危險源辨識和評估,落實業務范圍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五)按照職責分工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工作,組織事故救援,做好傷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二)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三)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目標績效管理;
(二)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信息化,安全生產適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管理;
(三)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管理;
(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班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六)下級單位、分包單位、外包工程、外來隊伍、外協人員等相關方安全管理;
(七)設備設施、危險物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八)施工和檢維修、危險作業管理;
(九)警示標志、監測預警以及事故應急管理。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結合生產工藝、作業任務特點以及崗位作業安全風險等情況進行編制;
(二)覆蓋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
(三)明確安全操作要求、作業環境要求、作業防護要求、禁止事項、緊急情況現場處置措施等內容;
(四)生產經營單位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投入使用前,應當組織制修訂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五)確保從業人員參與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制修訂工作。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資金和應急物資投入保障責任:
(一)保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